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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?

    时间:2020-07-18 11:35:41

  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,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。理论上容易总结区分,但实务中容易“胡搅蛮缠”。

    一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?

  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(以下称用人单位)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适用本法。

    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

  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五条

   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,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权益。法律关系不同,自然责任不同、劳动者的利益不同。

    第yi,两者分属不同领域,受不同法律调整。

    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,而劳务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。发生争议,解决途径不同。劳动争议,须在1年内提起劳动仲裁,再进行民事诉讼,劳务争议,在3年内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。

    第二,不同法律调整,意味着两类法律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。

    在劳动关系中,劳动者与用工主体的利益划分,不仅关乎用工主体的经营收益,劳动者的生存,更关乎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,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运转,因此,国家适度干预,平衡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的利益,是从大局出发,为社会稳定,为整体利益。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,私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平等交往,国家一般不干预。

    第三,国家干预程度不同,源于劳动或劳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资质不同、地位不同。

    劳动关系中,用工主体有资质限定。用人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。而劳务关系中,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、组织。

    劳动法律关系中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“不平等”的劳动关系。对于“不平等”可以理解为隶属性、人身依附性、持续性、稳定性。用人单位基于管理、经营需要,制定规章制度,统筹业务安排,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,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,双方关系持续而稳定。

    劳务关系中,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主体地位平等,劳动者也受用工主体的管理,但管理更多侧重于提供劳务时的安排,缺乏持续性、稳定性。

    第四,劳动或劳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资质、地位不同,影响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,责任的划分。

    劳动关系中,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长期的付出,赚取经济利益,劳动法为用人单位设定更多的法定义务,平衡弱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。

    社会保障方面,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。劳动者因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,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,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,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独立支付;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,工伤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,实际仍是用人单位承担劳动风险。

    工资、待遇方面,zui低工资标准,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等法定要求,均是国家干预,为用人单位设定义务,保护劳动者权利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,不仅承担民事责任,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。

    劳务关系中,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平等,约定优先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失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违法劳务合同约定,用工主体主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  二、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划分?

    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

  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

    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

  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 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均受民法调整,两者的主体资格均没有特殊限定,私主体之间的约定国家一般不干预。但两者仍有以下几点明显区分:

    第yi,主体地位不同。

    劳务关系中有**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,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、人身依附性,但提供劳务时,劳动者仍需接受用工主体**的管理与安排。

    承揽关系中,合同双方独立性强,承揽人只需独立提供劳务,遵守承揽合同约定,交付劳务结果即可。

    第二,法律关系侧zhong点不同。

    劳务关系更靠近劳动关系,强调劳动者提供的劳务,强调过程,整个过程需按照用工主体的要求完成。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看重的是成果,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,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。

    第三,责任不同。

    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失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承揽关系中,提供劳务的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自己遭受损失的,一般情况下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  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多有相似混淆之处,实务中不易区分,笔者总结的区分要素仅仅是纸上的技巧,实务中更多依靠证据倾斜,综合分析认定“事实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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